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导纳米”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微导纳米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年 11月 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50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44.5536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4.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100,236,426.56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76,765,068.3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23,471,358.18元。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年 12月 20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46404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额 |
基于原子层沉积技术的光伏及柔性电子设备扩产升级项目 | 26,421.02 |
基于原子层沉积技术的半导体配套设备扩产升级项目 | 63,310.80 |
集成电路高端装备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 | 11,811.74 |
补充流动资金 | 15,000.00 |
116,543.56 |
(一)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同意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 项目原实施地点 |
基于原子层沉积技术的光伏及柔性电子设备扩产升级项目 | 新硕路 9号新加坡工业园 9-6-1、9-6-2、9-7-2号厂房 |
基于原子层沉积技术的半导体配套设备扩产升级项目 | 新硕路 9号新加坡工业园 9-6、9-7-2号厂房 |
集成电路高端装备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 | 新吴区锡梅路新加坡工业园 B74号地块113-4-2号厂房 |
根据公司整体规划和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扩大办公场地并新租赁办公地点,为便于募投项目实施和统一管理,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拟同步进行变更。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前后均位于无锡市新吴区,本次变更实施地点符合募投项目实施和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符合项目建设进展及后续建设需求,不涉及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用途和实施方式变更,项目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整合资源,提升管理及运作效率,有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年 1月 1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本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变更实施地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经营需要进行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除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外,不涉及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用途和实施方式变更,项目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相关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不涉及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用途和实施方式变更,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相关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微导纳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